3月12日,《北京市反食品浪費規定(草案)》提交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審議,規定草案要求餐飲單位設立勸導員,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取餐、打包剩餘餐品,對明顯過量點餐、取餐的行為進行提醒、勸導;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或將被處罰。
公開徵求意見5000餘條
北京市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叢駱駱表示,勤儉節約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第社會*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厲行節約、制止餐飲浪費關係着人民羣眾的切身利益,對於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推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樹立社會文明新風尚等具有重要意義。
北京大力整治浪費之風,餐飲浪費行為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制止餐飲浪費的影響因素較多,如消費理念方式、經營管理水平、不文明消費習俗等,浪費問題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成為頑疾,急需通過立法系統規範,作出有針對性的制度安排。
據介紹,草案制定過程中,10818名市、區、鄉鎮三級人大代表參與問卷調查,網上完成問卷68萬餘人。參與者普遍認為通過立法制止餐飲浪費行為很有必要,同時收到立法建議5000餘條。
叢駱駱表示,為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反食品浪費立法做好銜接,將法規名稱確定為《北京市反食品浪費規定》。
納入村規民約,提倡移風易俗
規定草案要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將反食品浪費納入社區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做好反食品浪費相關工作。
其中,第十五條規定,商務宴請、婚喪喜慶等集體用餐的組織者應當合理選擇用餐形式、用餐標準、餐品種類和數量,提倡移風易俗、理性消費,抵制鋪張攀比等陋習。承辦者應當提高餐品和服務質量,合理安排宴席流程和餐枱數量,不得過量推銷宴席;提倡實行分餐制。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村民自辦宴席等形式的農村集體用餐管理,開展反食品浪費的宣傳教育和指導檢查。
第十七條規定,*級飯店、鄉村民宿等經營者應當加強對旅遊者文明用餐、反對浪費的宣傳引導。旅行社及導遊應當根據旅遊者用餐人數、飲食習慣等,科學合理安排團隊用餐,提醒適量點餐、按需取餐。
餐飲單位設立勸導員
記者發現,規定草案對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單位食堂的要求比較明確。
比如,要求餐飲單位提升餐飲供給質量,配置小份菜、小份量主食,鼓勵豐富供餐形式,提供多規格套餐;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文明用餐、反對浪費標識,鼓勵宣傳營養膳食知識;設立勸導員,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取餐、打包剩餘餐品,對明顯過量點餐、取餐的行為進行提醒、勸導;配備公勺公筷,為消費者提供打包服務等。
規定草案要求,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明示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鼓勵對文明用餐、實施光盤行動的消費者給予獎勵或者優惠。
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未設置反對浪費標誌標識、未主動進行餐飲消費提示提醒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食品浪費行為
規定草案還對外賣、自助餐等企業進行了規定。
其中,要求網絡餐飲服務平台、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提示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在餐品瀏覽頁面標註餐品分量、規格、建議用餐人數等信息,推廣小規格餐品、可選套餐。外賣配送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餐盒、餐袋和保温、清潔的配送容器。鼓勵網絡餐飲服務平台利用信息技術分析餐飲消費需求,為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開發改進餐品、按需備餐、防止和減少浪費等提供信息技術服務。
自助餐經營者應當建立備餐評估、供餐巡查等制度,根據用餐人數合理佈置餐枱,配備不同規格的餐飲用具,引導消費者少量、多次取餐;可以採取事先約定的方式,對造成浪費的消費者收取相應費用。
規定草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食品浪費行為,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可以向市民服務熱線或者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止發佈暴飲暴食等浪費食品的“吃播”
隨着網絡直播的走紅,一類博主專門製作“吃播”,其中部分“吃播”浪費嚴重。規定草案對此進行了規範。
規定草案要求,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音視頻信息的審核,發現製作、發佈、傳播宣揚量大多吃、暴飲暴食等浪費食品的音視頻信息的,及時制止、停止傳輸相關內容;情節嚴重的,立即停止提供信息服務。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和網絡餐飲服務平台反食品浪費情況的監管,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依法查處食品浪費行為。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未履行審核義務或者製作、發佈、傳播宣揚量大多吃、暴飲暴食等浪費食品的音視頻信息的,由網絡信息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專家:合理區分法律規範與道德規範的邊界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所研究員劉小妹對反食品浪費立法中強制措施的適用進行了解讀。
劉小妹認為,規定草案合理區分了法律規範與道德規範的邊界。德法共治是中華法治文明的重要經驗,更是中國特色社會*法治的基本原則和鮮明特色。
“反食品浪費立法是道德領域突出問題法治化的要求和體現,既要用法律的強制力來解決道德問題,又要恪守法律與道德的邊界,這樣才能更好地發揮德法共治的優勢。從法治的基本原則和精神來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為,就應該由法律來調整,並對違法行為實施強制性處罰。”劉小妹説,具體在餐飲領域,立法可以對餐飲經營者、餐飲平台“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行為進行約束,規定要求和義務,實施獎勵與懲戒,但對於作為消費者的市民點餐、取餐、用餐等行為,主要依靠道德自律和契約約束。
《民*典》第9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第509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她認為,這兩條規定從限制性原則角度為“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提供了第民*依據。規定草案恰當地處理了公法與私法的銜接關係。